资源说明
1、自本文实施之日起半年内,原频率台站审批手续在国家办理的对讲机设台单位,应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办理频率申请和设台审批手续。对于本文实施后新提出的设台申请,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划方案进行频率指配和管理;对于已有的合法设台单位,在频率使用到期后,应按照本规划方案重新进行频率指配。为尽量避免过渡期设台单位进行现有设备更换而造成的损失,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现有设备购置日期、台站执照、频率占用费交纳证明等必要信息,申请延长频率使用期限。
2、生产、进口、销售和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,均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。自本文实施之日起,按照《150MHz、400MHz频段数字对讲机设备进行无线射频技术指标》(见附件二),对该频段内数字对讲机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。同时,自2011年1月1日起,停止对该频段内模拟对讲机设备的型号核准,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模拟对讲机设备,在型号核准证到期后不再予以办理延期手续。水上业务专用的对讲机设备,其型号核准技术指标沿用原模拟对讲机设备指标,型号核准设备名称注明“水上业务”。公众对讲机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指标仍按现行文件执行。150MHz频段寻呼设备型号核准技术标准另行制定。
对讲机说明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