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源说明
一、本文所规定的150MHz、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范围为:137 MHz-167 MHz,403MHz-423.5MHz.其中,水上业务专用频率台站管理仍按现行文件执行,在没有水上业务应用的地区,可将水上业务专用频率范围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,但不得对相邻地区水上业务产生干扰;144MHz-146MHz频段为业余业务专用频段,不作为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;409.75MHz-409.9875MHz公众对讲机仍按现行文件执行;为满足小范围内部寻呼业务的使用需求,在137MHz-167MHz频段内规划七个频点用于该业务。
二、150MHz、400MHz专用对讲机信道间隔由25kHz调整为12.5kHz,每信道可安排一或两个时隙;其中,15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5.7MHz,400MHz频段双频使用方式收发频率间隔为10MHz.
三、考虑到重大活动和应急情况下对讲机频率使用需求,分别在150MHz和400MHz频段规划部分频率作为国家专用频率。国家专用频率由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统一管理,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。各地遇有临时性重大活动和应急使用需求,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后使用。
四、150MHz、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分配和使用规划及频率台站以属地化管理为主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在附件一频率分配方案的基础上,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对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可分配或指配的频率进行频率分配和使用的规划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规划过程中,对涉及公共安全、安全生产、减灾救灾等特殊用途的使用需求,原则上应保证业务使用的延续性;对部分具有跨区域性特点的使用需求,应和相邻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充分协调。各地规划方案实施前应报国家无线电主管部门备案。各地应采取措施做好新旧规划过渡,并在本文实施之日起6年内完成过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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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讲机说明书